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决定,并对学校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

(二)研究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工作以及全区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承担全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段及以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五)根据全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学校建设布局建议。负责落实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

(六)管理全区初中段及以下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编写补充教材,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七)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招聘、交流调动等有关政策。承担教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九)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考察、任免、管理与培养等工作。

(十)指导学校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前教育的收费标准。负责并指导学校基建、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全区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十三)负责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系统内相关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和省市区委关于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的总体要求,指导和监督学校党建工作和全区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全区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