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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政策,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三)协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协同推进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负责全区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制度,负责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负责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筹资和落实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依法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基金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实施预防和控制。指导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参与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管理、 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工作。
(七)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