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  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统计规范性文件。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高新区、乡镇街道地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区级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类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高新区、乡镇街道及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2:00,14:0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