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3、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以及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授权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相关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10、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2、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有关资金。提出生态环境方面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

13、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辖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