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3238 成文日期: 2024-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人社发〔2024〕26号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 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7-25 15:43:23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吴兴区税务局吴兴区慈善总会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

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完善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和“政府财政按需保障、慈善共富基金按类资助、


村级集体经济按比补高、社会力量结对补助社银合作贷款支持”等为补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应保尽保、应享尽享”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与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建设有效衔接的多元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

二、工作目标

1.聚力聚焦解决群众关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X”补助试点工作,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广大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享有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加可靠的养老保障的美好愿望。

2.搭建有效衔接的支撑体系。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过去注重外延式扩张的数量型增长模式转向注重完善内在机制的质量型增长模式。

3.着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为着力点,积极探索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筹资责任、研究制定补助办法、推动实现个人缴费“提档升级”等方面创新之举,解决民生难题,补齐民生短板,缩小城乡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差距,推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在实践探索中交出群众满意的社保答卷。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1.按类实施,试点推广2024年起,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广”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按需保障和慈善共富基金按类资助两类人员(即“困难群体”),进一步明确对象,实时覆盖到位。对社银合作贷款支持人员按现有政策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对村级集体经济按比补高、社会力量结对补助的人员,参考“覆盖范围、群众需求、经济收益”等原则,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广覆盖方式。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有意愿的社会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高或补助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4底前对采取政府财政按需保障和慈善共富基金按类资助两类人员覆盖到位对采用村级集体经济补高、社会力量结对补助两类方式的,6月底前确定试点乡镇(村)和社会组织,先行实施补助试点工作,12月底前逐步有条件推广。对实施社银合作贷款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业务种类和覆盖人群。

2.协同配合,强化落实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X补助试点工作是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与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元化补助的探索。区级层面成立由区委社工部、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小组,做好协调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落地落实。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服务监督,深入分析研究,逐步优化完善,认真总结经验,实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的目标。

区人社局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将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政策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知晓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补助、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形式、多层次筹资机制的落地见效。

 

3.宣传引导,扩大覆盖注重宣传方式,合理引导,强化宣传效果,让保民生措施有温度有力度。学习经验、借鉴方法,加快落实好政策宣传活动,建好建强“社保吴优”品牌,强化培育建设阵地,巩固拓展现有渠道。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模式,及时推进,做到接地气、有声势、达效果、全覆盖。坚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X”补助试点工作与全区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精准切入,精心策划,凝炼特色,凸显亮点,及时总结挖掘工作中涌现的工作成效和亮点做法,形成大抓落实、争先进位的良好态势。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X”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探索多种形式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政策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附件:1.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一次性政府补缴实施细则

2.关于慈善共富基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缴费实施细则

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补助实施细则

4.关于社会力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缴费实施细则

5.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细则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吴兴区税务局

吴兴区慈善总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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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一次性政府补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且缴费未满15年的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一次性补缴政策,补缴档次不高于当年度困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档次

一、补助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由政府全额代缴,年满60周岁时缴费仍未满15年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和计生困难人员等缴费困难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补缴标准不高于当年度困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档次,即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等四类人员不高于300/年,计生困难人员不高于500/年,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社保缴费补贴。

三、补助流程

1.申请。困难人员持申请表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一次性政府补缴申请;

2.审核。村社区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数字系统进行一次性补缴申请,并上报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经复核无误后,上报至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最终审核。

3.公示。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政府一次性补缴名单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误后,由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将政府一次性补缴金额记入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四、其他

鼓励困难人员在享受政府代缴、一次性补缴政策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实施前已进行个人一次性缴费的困难人员,不再进行政府一次性补缴。

 

 

 

 

 

 

 

 

 

 

 

 

附件2

 

关于慈善共富基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困难人员资助缴费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慈善共富基金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由财政全额代缴补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由政府全额代缴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

二、资助标准

按每人200/年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政府代缴金额、政府补贴、政府一次性补缴金额及个人缴费一并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结合吴兴区物价和最低生活保障涨幅水平,会同发改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商议决定,适时进行调整。

三、资助流程

1.申请。由于困难人员名单动态变化,每年1月份,由吴兴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向区民政局、区残联获取上一年度困难人员名单,经参保信息核实比对后,向区人力社保局上报上一年度在缴困难人员慈善共富基金资助名单,并提出资助申请。

2.审核。由区人力社保局专人负责审核。

3.公示。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慈善共富基金补助名单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误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等单位联审后,转税务,计入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账户。

四、其他

鼓励困难人员在享受政府代缴、慈善资助政策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年度城乡居保困难人员慈善共富基金缴费资助于年底前资助到位。

 

 

 

 

 

 

 

 

 

 

附件3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现有参保缴费档次的10%依次设集体补助标准,即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700元。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或各村集体组织可按照各村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档次进行集体补助。

三、资金来源

资金的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补助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应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由村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已撤村没有村党组织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社管会提出方案。要严格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确定。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履行审程序。实施方案经镇街审核同后予以实施。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时间同参保人员缴费时间,补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标准。

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经济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区人社部门备案,可暂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具体经办流程:

1.申请。补助实施方案经“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对实施方案及补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备案同意后,准予实施。

3.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补助实施方案在村级宣传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税务申报计入参保个人缴费账户

五、其他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给予养老金提高补助,补助标准可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助人员同等标准执行,每人每月不少5元。村集体补助应兼顾激励与公平,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内军烈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上浮补助激励,上浮标准一般不超过集体补助标准的300%。

 

 

 

 

 

 

 

 

 

 

 

 

 

附件4

 

关于社会力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资助缴费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由社会组织(含个人)对结对村社区或个人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政府全额代缴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

二、资助标准

按照社会组织经济实际情况,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资助档次,由社会组织按照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资助档次。

个人对结对参保人员实施个人资助的,最高不超过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

三、资助流程

1.申请。社会组织与结对村社区(或个人)共同商议决定资助方案,资助方案应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年限等内容,由村社区(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资助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对社会组织城乡居保资助缴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逐级审核。

3.公示。社会组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名单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误后,由社会组织将资助金额统一汇入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账户,转税务计入参保个人缴费账户

个人资助的,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同意后,可直接向税务窗口提出申报,并向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五、其他

社会组织资助缴费金额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统一由区慈善总会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动员社会组织及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同时鼓励个人向城乡参保缴费人员进行资助,提高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水平和养老保障水平。

 

 

 

 

 

 

 

 

附件5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1+X”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凡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愿向提供助保贷款的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商业银行依法对申请人的征信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贷款

(二)助保贷款的办理。助保贷款严格履行合约精神,由借贷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双方行为。助保贷款对象应指定至少一名成年并且具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子女(已婚子女须该子女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无满足条件子女的助保贷款对象应提供一名贷款担保人。

(三)助保贷款的年限和额度。按照风险控制、考虑需要的原则,根据助保贷款对象年龄、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由合作商业银行和助保贷款对象协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和额度。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般采用信用方式于借款人参保当月放贷。

(四)助保贷款的利率及方式。择优选择有条件、积极性高的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助保贷款工作。助保贷款利率按不高于当前LPR利率执行,合作商业银行应向城乡居民提供最优惠贷款利率。合作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助保贷款对象借款及缴费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金额账户办理。办理助保贷款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号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维持助保贷款借款银行的金融账号。合作商业银行提供的助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为助保贷款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社保经办机构应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在征缴、记账业务过程中简化手续,直接将助保贷资金划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集账户、并及时记入助保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助保贷款的偿还。偿还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鼓励助保贷款对象选择提前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商业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助保贷款对象提前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作为还贷资金,如借款人自愿将本人的基础养老金作为还贷资金,必须在借贷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助保贷款对象领取养老金后应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不得转存或支取还贷部分金额。助保贷款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由于银行贷款产生的储存额余额及丧葬费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且必须在借贷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助保贷款信用情况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和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向合作商业银行各支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合作商业银行各支行网点依法依规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核。

(三)贷款发放借贷双方签订协议,按年或一次性放款,税务征缴代扣。

三、其他

合作商业银行每季向区人力社保门报送助保贷款发放情况。鼓励合作银行开发更多助保贷款产品,合理引导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通过申请贷款提高缴费档次,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