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2942 | 成文日期: | 2024-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分类帮扶,提升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根据《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年-2025年)》(湖农发〔2023〕99号)、《吴兴区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吴促农办〔2023〕1号),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为低收入农户提供产业帮扶等帮扶措施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业经营主体及规模种养主体。
三、主要内容及名词解释
1.本办法中针对的低收入农户,是指享受帮扶的时点,属于“浙农帮扶”应用系统库内的农户。
2.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主体,需满足带动5户以上这一条件,5户以下的不予补助。
3.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帮扶的,需签订就业协议,同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用工工资标准。
4.政策中提到的低收入家庭户中未认定为低收入农户的常住成员,需满足与低收入农户共同生活且共享开支这两个条件。
5.为低收入农户提供产业帮扶,本政策主要指黄桃产业帮扶和湖羊产业帮扶。以认领桃树(种羊),由帮扶主体代为种植(养殖),统一销售后,扣除必要成本后将所得收入给予低收入农户。若遇行情不佳,帮扶主体需以保护价进行收购黄桃(湖羊)。期间,低收入农户需至桃园(羊场)进行辅助劳动。
6.本政策中有部分补助条例,也存在于《吴兴区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中,若帮扶主体对于同一帮扶行为已享受过市、区及以上的补助,镇财政不再重复补助。
7.农业经营主体及规模种养主体,申请补助时的依据:主体与低收入农户签订的产业帮扶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协议,主体给低收入农户支付工资、产业帮扶资金的凭证。
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埭溪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解读人:童佳丽
联系方式:0572-398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