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6/2024-00050 | 发文时间: | 2024-07-05 13:54: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埭溪镇 |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分类帮扶,提升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镇财政统筹安排扶持资金,用于对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设立产业帮扶基地等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的行为进行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对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基地、种子种苗、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帮助,带动5户以上低收入农户的帮扶主体,进行补助。
2.对新吸纳低收入农户稳定就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乡村休闲旅游业业主等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3.对参与产业帮扶的当地产业帮扶基地和规模种养主体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
1.对帮扶主体按照每带动一户低收入农户发展农业生产,镇财政给予每年1200元的补助,单个主体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市、区级补助的,针对同一户帮扶农户不再享受镇级补助)
2.对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包含低收入家庭户中未认定为低收入农户的常住成员)就业(包含零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用工工资标准的,且月发放工资额超过1200元/人或零工日工资超过120元/人的,镇财政实行全额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月或300元/人·日,单个主体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市、区级补助的,针对同一帮扶农户不再享受镇级补助)
3.开展农业产业帮扶。当地产业帮扶基地和规模种养主体,对全镇低收入农户开展产业帮扶,镇财政对主体进行资金补助。(已享受市、区级补助的,针对同一帮扶农户不再享受镇级补助)
(1)黄桃产业帮扶。通过当地黄桃产业帮扶基地和黄桃规模种植主体,对全镇低收入农户开展产业帮扶。每户低收入农户认领5棵黄桃树,与帮扶主体签订委托种植协议,由主体进行统一种植管理。要求低收入农户不定期参与果园内除草、施肥、套袋、采摘等相关工作。黄桃采摘后由帮扶主体代为统一销售,销售价格以当年市场价为准,在扣除租金及肥料成本(按平均每亩地50棵桃树计算)后,所有资金返还给低收入农户。如遇当年销售行情不佳时,帮扶基地以不低于8元/斤保护价进行收购,确保低收入农户正常收益。镇财政对帮扶基地进行资金补助,每棵果树补助300元,每家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2)湖羊产业帮扶。通过当地湖羊产业帮扶基地和湖羊规模养殖主体,对全镇低收入农户开展产业帮扶。每户低收入农户认领30斤左右的种羊5只,与帮扶主体签订委托养殖协议,以抱团租赁方式集中寄养。要求低收入农户不定期参与养殖场的羊舍卫生清扫及相关辅助工作。经饲养成熟后,由帮扶主体代为统一销售,销售价格以当年市场价为准,在扣除必要饲养成本后,所有资金返还给低收入农户。如遇当年销售行情不佳时,帮扶主体以不低于1710元/只保护价进行收购,确保低收入农户正常收益。镇财政对帮扶主体提供的种羊予以资金补助,每只补助560元,每个帮扶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6万元。
三、资金拨付
农业经营主体及规模种养主体于每年9月底前进行项目申报,经村初审确认后向镇农业农村办提交《埭溪镇产业带动帮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镇农业农村办会同镇财政所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农业经营主体及规模种养主体。
四、其他
本政策由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办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期间上述奖补政策依据的文件有调整变化的,其奖补标准、对象、范围等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埭溪镇产业带动帮扶项目申报表
2.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补助申报表
附件1
埭溪镇产业带动帮扶项目申报表
帮扶主体名称(盖章)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帮扶产业 | 帮扶带动低收入农户 (户数) | ||
产业帮扶预计实现年增收(元/户) | |||
帮扶措施 | |||
申报补助金额 | |||
低收入农户(签字) | |||
帮扶基地所在地村委会意见 | |||
镇农业农村办审核意见 | |||
镇联村领导和 分管领导意见 |
备注:1.帮扶主体承诺所报事项均属实,并同意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帮扶主体提交此表,需同时提交带动低收入农户相关凭证; 3.帮扶农户身份由帮扶主体、村委会初审,镇农业农村办复审。
附件2
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补助申报表 年 月 日
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盖章) | ||||
农业经营主体地址 | ||||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新吸纳低收入农户稳定就业情况 | 低收入农户姓名 | 就业时间 | 本次申请补助金额(元) | 低收入农户 (签字) |
申请补助金额合计(万元) | ||||
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委会意见 | ||||
镇农业农村办审核意见 | ||||
镇联村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 |
备注:1.农业经营主体承诺签字后即所报金额均属实,并同意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农业经营主体提交此表,需同时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3.帮扶农户身份由帮扶主体、村委会初审,乡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