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2022091109 | 发文时间: | 2023-12-25 09:4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教办〔2017〕37号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统一编号: | EWXD04-2017-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吴兴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全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障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湖教办〔2016〕28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湖州市吴兴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吴兴区教育局 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
吴兴区财政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分局
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规划局吴兴分局
吴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湖州市吴兴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吴兴区城镇、街道住宅小区及农民新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开发区、度假区参照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教办〔2016〕282号)执行。
二、配建规划
1.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湖州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为依据,同时结合二孩政策和早教一体化的需要,每个住宅开发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配套一所幼儿园。原则上应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一所12-18班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2.发改、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3.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有关事项专题会议纪要》(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61号)精神,从2011年8月起,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民拆迁安置房土地时,根据小区配套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土地出让或划拨时,须设置前置条件,即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属地区级教育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原有面积。
4.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
6.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发改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论证及相关会审时,应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并听取区教育部门意见。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应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7.乡镇(街道)要做好所属区域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8.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9.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三、建设和移交
1.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区教育部门确认。建设部门须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建成后,区教育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政府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建设部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
2.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属地区级教育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同时做好幼儿园所有档案资料(见附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3.办理移交手续后,区级教育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及时办理。接收单位须按资产财务管理有关要求登记入账,并行使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科教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与指导,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四、使用和管理
1.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区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2.根据湖政专纪〔2011〕61号文件精神,2011年8月前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或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办园。
3.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公办配套幼儿园按国家核定标准收费;已建且属民办机制配套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制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