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6/2024-00062 发文时间: 2024-08-20 15:4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埭溪镇
埭溪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埭溪镇村级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确保工程廉洁、优质、规范,结合埭溪镇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村级工程项目,是指各行政村使用集体资金组织实施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本办法相关的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货物具体承包方的产生方法如下

1.工程:预算金额30万(不含)以下,吴兴区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以下简称工匠库)库选3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公开发包;400万(含)以上,公开招标。

2.服务:预算金额10万(不含)以下,按照《埭溪镇限额以下服务类单位采购操作手册》实施10万(含)以上50万(不含)以下,公开发包;50万(含)以上,公开招标。

3.货物:预算金额10万(不含)以下,直接选定10万(含)以上30万(不含)以下,三方竞价;30万(含)以上200万(不含)以下,公开发包;200万(含)以上,公开招标。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成立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三资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办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负责镇财政所、镇三资中心和镇交易中心的中层或具体实际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联村领导、联村组长负责所联系村的工程(条线相关的工程除外)的申请审查、施工监督、验收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村级工程的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工程质量的安全性、验收的真实性等要严格把控。

条线领导、条线部门负责人负责因条线需要而开展实施的工程的申请审查、施工监督、验收检查等一些系列工作,对村级工程的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工程质量的安全性、验收的真实性等要严格把控。

镇纪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作或利用职权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等违规违纪行为。

经发办(财政所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负责指导各村逐步开展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探索建立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配合镇纪委对村级工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督促各村进行整改等工作。

镇村镇建设办负责按照拟定的行政村村庄建设规划,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有序开展;对工程项目中涉及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等加强指导。

农业农村办负责按照美丽乡村创建规划及欠发达村物业项目建设安排,做好相应内容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加大对水利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抓好工程项目建设中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拨付等工作。

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对工程项目所在用地的指导、审批,防止发生占用和破坏耕地、林地等情况。

经发办(旅游办负责按照旅游规划要求对各村相关的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安排、指导等相关工作。

镇三资中心负责村级工程款支付配合镇纪委对村级工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督促各村进行整改等工作。

镇公管办(交易分中心)负责监限额以下工程易,受理招标备案,提供交易场所,受理招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配合镇纪委对村级工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督促各村进行整改等工作

各行政村三委会(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负责制定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组建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等进行管理,受理并答复招标(发包)过程中的异议。

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条  工程项目申报

行政村应结合实际,年初村三委会根据镇规划、本村发展实际和财力情况,讨论确定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经联村领导或相关条线领导同意后,编制计划表(附件2)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镇农业农村办初审,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埭溪镇党委会商议通过后立项,方可实施,同时向镇财政所、镇交易分中心、镇三资中心备案。每年年中可按照上述程序,由各村进行新增项目申报。

此外,根据《吴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吴政办发〔2021〕7 号)规定,使用财政资金2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概算需报区财政局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决策

行政村根据党委会确定的年度村级工程项目库,再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履行民主决策程序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村三委会联席会议(村监委主任列席)商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村三委会联席会议(村监委主任列席)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应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内容和地点、预算金额、需采购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或货物、资金来源、项目组和监督组的组成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内容,决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

原则上计划表以外的项目镇财政所、农业农村办、交易中心不予备案,三资中心不予支付。确因计划调整、上级临时下达任务等原因,出现计划外项目,由村召开村三委会商议通过,填报《计划外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3)并报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对计划表进行适当调整。

抢险救灾等紧急突发性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由村三委会集体商议报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并填报附件三《计划外项目建设审批表》后先行实施,事后履行相关手续。《浙江省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系统中可直接通过其他支付进行提交。

第五条  按照“一项目一组建”的原则,成立村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和村工程监督小组。

项目管理小组一般3-5人组成,除三委成员参加外,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村民代表参加,组长一般在三委成员中产生,组成人员应符合回避的相关规定。

监督小组由村监委主任任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廉情监督员、相关专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5-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符合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党委会通过明确立项决议规范、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行政村按照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实施流程实施。

第七条  行政村自行组织3家以上具有项目建设所需的综合设计资质或专项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报价、技术三项综合比选,择优确定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镇村相关规划及项目要求,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编制等工作。定稿后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镇党委审批方可变更,否则追究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设计漏项等法律责任

  施工图编制完成后,行政村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清单30万元以上村级工程项目,同时还需报镇财政所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未经招标控制价审核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定,经镇交易分中心抽签选取、备案后方可确定并签订合同。

  村级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清单方式招标确需采用非清单方式招标的,由行政村书面向镇政府提交申请,由联村领导或条线分管领导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级部门和区政府审批备案,方可实施

项目的招标(发包、库选)申请流程

1.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等材料经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由代理单位提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备案、开标、评标、监管等工作。

2.采用公开发包的发包文件等材料经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由代理单位在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等工作。

3.采用工匠库库选行政村填写《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报告表》提交镇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完成审核及竞价单位选取等工作。

  村级工程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行政村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各村自行决定。监理单位的选定,经镇交易分中心抽签选取、备案后方可确定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验收结算后必须进行审计,审计单位的选定,须经镇财政所组织审计业务分配400万以上大型工程必须委托跟踪审计,行政村应报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服务。30万至400万中小型工程,行政村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报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服务。镇财政所可根据特殊项目情况,对400万以下工程安排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含勘察、设计、监理、测绘、代理、咨询等),具体根据《埭溪镇限额以下服务类单位采购操作手册》申报、选取、实施。服务费用5万(含)及以上,不足10万(不含)的,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备案10万(含)以上50万(不含)以下进镇交易中心公开发包;50万(含)以上进区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行政村作为建设单位确定承包方时必须严明纪律,落实回避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三代以内旁系亲属(除近亲属)承接本村范围内村级工程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经查实应回避未回避的,中标无效,已签订的合同无效已经实施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直至将该单位列入“埭溪镇工程黑名单”。

    第十四条  行政村可以在招标(发包)文件中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按时足额缴纳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招标(发包)文件中应明确违约情形和扣罚的方法。

第十  特殊情形工程的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3.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7.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中小型工程少于两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发包)。重新招标(发包)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中小型工程少于两个)。

8.对于需要工匠库库选的工程,工程发布后,报名主体少于五个的,发布人需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报名主体仍少于五个的。

9.小微工程中,要求承包人具备一定的资质,但是工匠库内具备该资质的主体少于五个的。

10.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申请直接发包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提供认定文件相关证明材料,经三委会通过、条线分管领导或联村领导同意后报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镇交易分中心审核方可先行实施,事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毕相关工程手续。中、小型工程由交易中心作出认定和备案,大型工程还需上报区公管办作出认定和备案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  必须按照招标(发包)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发包)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当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统一合同文本。大中型工程评标结果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确定承包方,大中型工程30日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小型工程合同在确定承包方后5日内签订。

十八  行政村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金额,工程变更(包括新增和减少)额度低于或等于合同价10%的,须经村三委商议和联村领导或条线领导同意(村监委主任及至少1名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列席),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按照《埭溪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未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纳入结算审计。

因客观因素确实超出10%的,且不宜重新招标的,提交镇党委会商议是否同意变更

因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服务单位工作失误过失(如设计变更超10%或单项变更超30万元、清单编制漏项、服务不到位、技术报告不完整、数据出错或弄虚作假等导致工程变更的,按变更工程造价等额扣除或追缴相关责任单位服务费,并列入黑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九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先行提交变更申请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等材料供建设单位审核,并提交镇主管部门审核,且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承包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的;主动辞职的;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3.死亡的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条  监督组应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安全生产、廉洁施工、项目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项目现场监督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监督检查时,监督组组长应召集2/3以上监督组成员参加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照片、书面评价等)。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  工程竣工后,行政村应当组织工程验收,建设方、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现场验收,一方缺席验收不予认可。此外村工程监督小组全体成员、条线分管领导和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具体负责该项工程的工作人员也要参与)、联村领导和联村组长(原则上具体负责该项工程的联村干部也要参与)也需参加。

验收时必须查勘工程实体、工程变更资料、竣工资料等,如有监理、跟审、测绘服务的,还需同步验收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跟审报告、测绘报告等。工程实体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相关审批签证等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验收通过。验收组全体成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及时编制项目结算报告并报送至行政村。行政村根据《埭溪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要求,向财政所提出选取结算审计和复审(如有)单位申请,送审时间应在验收后两个月内,送审资料必须装订成册,一次递交。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审计资料或未按时补齐资料的一律不再安排审计。审计时,未经过审批同意的补充协议视为无效,以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实行的发包方式视为无效。以上原因导致的工程资金无法支付等一切后果由各村及承包方自行负责。

二十  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农业农村办提供档案目录和零星材料归档文本,村监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资料,项目完工且审计后必须整理装订存档。行政村应妥善保管工程各环节资料原件,保存期不少于20年。大中型项目招投标环节的资料,由代理单位报交易中心备案。

项目形成的档案原件由村严格保管,镇相关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复印取得。

第二十  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与合同实行双控制。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完成审计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0%。镇三资中心对工程款支付进行监督,不允许超付。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含勘察、设计、监理、测绘、代理、咨询等),在工程审计完成后方可全额支付。

第二十  镇财政所对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如需复审的,对复审报告)审核确认行政村按审计报告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镇三资中心在各阶段付款前必须全面审查项目资料是否完备支付手续是否规范齐全、审计报告有无镇财政所确认等,对于有欠缺有疏漏的,需待补全手续后方可付款。

行政村在向镇三资中心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根据项目实施阶段分别递交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会议决议、合同、开竣工报告、验收单、审计报告、税务发票等资料。镇三资中心在拨付工程款时,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明细核算,工程结算发票必须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不少于10%工程款(审定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质保期内(不少于一年)确认无质量问题的,予以返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行政村应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姓名等信息报镇纪检监察室和交易中心备案,有变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备变更信息。

第二十  联村组长、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村级工程的实施、验收等环节,与监督组一起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安全生产、廉洁施工、项目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镇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

二十八  镇财政所、镇三资中心、镇交易中心每半年应当召集各职能部门、各村,配合镇纪委对项目库内需要实施的村级工程进行抽查,每半年工程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0%,每半年抽查结果上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发现问题的同步责令相关村督促责任方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上报镇纪委该村两年内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均需通过公开发包方式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明确的对承包方要求和约束性指标,代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签订合同时应全部写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严格监督承包方履行。

对行政村的要求和约束性指标,由监督组督促项目组履行。

    第三十条  严禁行政村未经审批擅自直接发包、改变发包方式、随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镇纪委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  承包人出现弄虚作假、围串标、行贿、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履约、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  镇、村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由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2:年度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表及审批表

附件3:年度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

附件4:埭溪镇村级工程管理实施流程
附件5:埭溪镇工程项目变更申报表

附件6:埭溪镇工程变更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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