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6/2024-00064 发文时间: 2024-08-30 09:08: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埭溪镇
吴兴区埭溪镇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60号)和《湖州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旅〔2015〕98号)、《吴兴区民宿管理办法》(吴政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埭溪镇范围内(不含老虎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不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经营建筑物应通过JGJ 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安全性鉴定。

(四)所用建筑系合法建筑且须满足相关安全职能和治安消防基本要求。

(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物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确保达标排放。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不得以直排或者渗透的方式向周边水库排放污水。

(六)自然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及省市区有明确规定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七)民宿经营者必须承诺严格遵守村镇建设、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税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中,对民宿经营者或农户主在拟报批民宿(农民建房)周边有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毁坏森林、破坏植被、种植茶叶等破坏生态行为用于经营的,不予办理。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九)民宿经营者必须自觉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十)自觉接受行业监管。

第六条  成立由埭溪镇经济发展办(旅游条线)、公安、农业农村、消防、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所、城建、卫生、环保等各职能部门在内的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日常工作,为民宿办理搭建一条龙服务渠道。具体程序为:

(一)至埭溪镇经济发展办(旅游条线)申领《吴兴区埭溪镇老虎潭下游民宿联合审批表》(附件3)《吴兴区民宿办证申请表》(附件4),签署规范经营承诺书(附件5)。

(二)申请业主到所在村提出开办民宿申请,村委会核实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提交镇经济发展办(旅游条线)。同时提交房屋合法性证明材料(如农房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等)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民宿设计方案(效果图)等材料。

(三)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片区、农业农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管、旅游、自然资源所、城建等职能科室,对民宿经营用房合法性、选址安全性、规划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吴兴区埭溪镇老虎潭下游民宿联合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积极介入指导,要求申请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施工或装修,经济发展办(旅游条线)负责审核填写《吴兴区民宿办证申请表》并上报区级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次对民宿经营用房合法性、选址安全性、规划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吴兴区民宿办证申请表》并上报区级部门备案。

(四)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实地核验,派出所出具消防检查意见,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纳入入住登记系统;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卫生、餐饮等行业许可。由区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授予“吴兴民宿”牌子。业主须将牌子挂在民宿明显位置。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民宿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配备淋浴房等设施,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第八条  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九条  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条  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由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消防、环保、市场监管、卫生等职能部门联动,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证照办理、检查验收等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办(旅游条线)负责本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实施民宿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区民政局依法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席机制。镇相关部门要加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镇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涉及多部门的,由经济发展办(旅游条线)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镇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七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授牌“吴兴民宿”的民宿并获得省、市精品民宿荣誉的,参照吴政办发〔2022〕46号《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评定,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埭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埭溪镇民宿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埭政发〔2016〕80号)予以废止。

附件:

1. 埭溪镇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 埭溪镇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职能部门职责

3. 吴兴区埭溪镇老虎潭下游民宿联合审批表

4. 吴兴区民宿办证申请表

5.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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