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6/2024-00027 | 发文时间: | 2024-01-05 13:56: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埭政发〔2023〕43号 | 发布机构: | 埭溪镇 |
统一编号: | EWXD99E-2023-0043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进一步助力埭溪镇企业进出口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市场、抢订单,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埭溪镇企业参加镇目录内的境内外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境外展人员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埭溪镇企业参加不在镇目录内的境外展会,展位费给予 60%补助,人员费给予1万元每人定额补助,未达到定额的按实补助。
三、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2名参展人员;同一企业单个镇目录内境内外展会、镇目录外境外展会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当年度同一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以上政策标准均含上级补助,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政府多项奖励补助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镇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参展,若申报奖励金额超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则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