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K14997820G/2019-2019092177 | 发文时间: | 2019-09-30 10:4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一、编制背景
(一)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现状需求。目前东部新城拥有东部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5 万吨,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二期扩建工程(土建规模10 万吨/日,设备规模5万吨/日)正在建设中,出水将达到清洁技术排放标准。目前,因各种原因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和栋梁路以西由织里镇镇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均一直未收取或到账;另外湖东西区和高新区砂洗城排向东部污水厂的污水,因无法计量等多种原因也未能全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本着应收尽收以及助推污水处理企业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三)社会发展需要。为全面做好“五水共治”、“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节水型社会创建”等工作,推进社会文明和谐生态发展,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区住建局以执行省、市文件规定为根本,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东部新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内容:
(一)依法依规、明确范围。凡在东部新城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自建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或自然渗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按月计收。具体按物价、发改经信、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利部门的要求安装进水计量设备。区域内重点排污水单位(具体名单由区污水办确定)必须安装污水出水计量设备。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收费。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水处理费的缴纳者、征收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未履行相关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全额入库、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以及代征手续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污水办、区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五)政企联动、统筹管理。各部门高效联动,区住建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织里镇、八里店镇、湖东街道配合区污水办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区监委、区发改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管理到位、合理使用。
(六)其他事项。区污水办应当将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年度计划、月度报表和收支决算,及时报本级政府。区污水办应当向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收缴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售水量、取水量、重点企业排污水量、应收额、实收额、上缴额及排污欠费等情况。
四、有关建议
1.制定下发建设方案。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再作修改完善后,建议以区两办名义印发《东部新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强化组织领导推进。为有效推进东部新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成立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水办)具体负责,区污水办由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投集团和湖州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务)等单位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明确监委、发改经信、司法、财政、住建、执法、区审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协调统筹推进工作。
3.收益支出情况测算。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并且尽快研究多因子收费办法。同时本着“三服务”原则,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控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收益。
4.与东部污水处理厂结算时的缺口部分,建议按照区城投“划清跑道”时资金结算的要求,明确资产划入城投,污水费缺口部分还是由城投集团兜底。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一)适用范围:东部新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期限: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茅天聘 联系电话:0572-2595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