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K14997820G/2023-00065 发文时间: 2023-10-27 08:4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对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区域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位于湖州市吴兴区,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保护管理范围为规划红线范围。

第四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湖州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以及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吴兴区住建、自规(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发改、财政、文旅、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及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保护城市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城市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 湿地资源保护

第十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应当编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水系规划和绿线规划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应与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一)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公园地形及有特色的原始地貌进行保护(二)水资源与土壤环境。保护并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并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三)生物资源。保护典型湿地植被群落,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向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擅自在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四)景观资源。保护“山、水、田、园”一体的西山漾特色湿地景观。()文化遗存。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文化等。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批准并公布的公园范围和界线,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公园范围的界标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及分区管理要求进行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保护不相符的各种活动,或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十五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擅自采集野生植物、开矿、采石、破坏泥炭层,捡拾卵、蛋等改变地貌、妨碍行洪、破坏生态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捕捞鱼类资源,对生态产生较大破坏,确需控制的物种,应报管理中心同意后,实施控制措施。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七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第十八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应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对受损湿地资源进行修复。

第三章 湿地公园利用

第二十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开展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活动,应按照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一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保护规划要求。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置必要的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利用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四章 湿地公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与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在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及时向上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标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游览区域内设置防火、安全、环保等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形成日常巡查档案。

第二十九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管理中心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

(二)擅自从事围湖造田、开荒取土、开垦占用、挖沟、筑坝等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的;

(三)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的;

(四)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的;

(五)猎捕野生动物、任意进行捕捞和在水面设置障碍物,或破坏湿地植被的;

(六)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的;

(七)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碑及其他设施的;

(八)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

(九)擅自引入生物新品种的;

(十)未经批准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内不服从管理中心管理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造成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妨碍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