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002565363B/2023-00253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背景: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全区耕地土壤肥力和有机质含量。结合省级和市级、区级配套资金,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
依据:
依据 | 《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29号) |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23〕32号) |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 区农业农村局 | 汇总材料,材料,审核经公示确认后送区财政局审核,拨付财政资金至各申报主体 |
区财政局 | 根据审核情况拨付补贴资金至区农业农村局 | |
市、区级补贴 | 需利用本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制作成商品有机肥 | |
补贴标准 | 对在我区备案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达到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给予150元/吨的省级财政补助(省补价格不超过总价值的三分之一)+250元/吨的区级财政补助。 对在我区备案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达到10吨及以上,给予150元/吨的省级财政补贴(省补价格不超过总价值的三分之一)+150元/吨的市级财政补贴+100元/吨的区级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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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企业 | 需具有肥料登记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有机肥料》(NY/T 525-2021)标准和《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的肥料生产企业。凡有意向的供肥企业须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报备条件以公告为准。 | |
申报条件 | 申报补贴主体需提供所在行政村出具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及购肥相关凭证,准确填写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支行(一卡通账号)及联系电话。经当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后,汇总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施用亩数等情况,按照“每年商品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的标准核定计划供肥量,无故放弃计划供肥量的农户,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 |
不得享受政策条件主体情况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及对象 | 适用范围 | 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兼顾新增耕地地力培育,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
补贴对象 | 在吴兴区境内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
四、政策链接
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s613/zwgk/zcwj/bmwj/20231020/i3655473.html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吴兴区财政局
解读联系人:施嘉慧
联系电话:0572-2289706
电子邮箱:wxqc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