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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深化高新区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主管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区政府派出机构,为正乡科级。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党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辖区内村、社区党建和机关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统筹抓好辖区内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加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以及民族、宗教、侨台等政策,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和人民武装工作。

(四)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平台建设、招商引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和统计等工作。

(五)受托管理产业园区域内行政村,负责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深化完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六)按照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镇村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组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七)统筹协调社会事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民政、残联、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八)加强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执行产业园区财务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向区人大报告预算和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社会统计和村级财务内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机制。

(九)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参与乡村建设和管理。承担辖区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建立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发挥“基层治理四平台”作用,统筹协调辖区内的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依法开展园区管理、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执法和监管。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