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
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住所为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南太湖南苑F1楼1楼。
第三条 援助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5.7万元。
第五条 援助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六条 援助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吴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援助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援助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援助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援助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援助中心章程草案;
(四)审查援助中心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指导援助中心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指导监督援助中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监督援助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援助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援助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援助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援助中心发展;
(四)保障援助中心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备,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援助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援助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援助中心宗旨,维护援助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援助中心党员的组织关系在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机关党支部。
第十三条 援助中心党员需认真参加所在党组织各项活动,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援助中心为党员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援助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援助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讨论职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成员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援助中心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援助中心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吴兴区司法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援助中心所在工会为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工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援助中心遵循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援助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援助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援助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援助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援助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援助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援助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援助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援助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援助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援助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援助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援助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援助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决定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援助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报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援助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援助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援助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援助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